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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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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在我國屬於管制用具,法律嚴格禁止任何個人或組織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所以,與槍支有關聯的很多行為很大程度上都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件性質是什麼?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這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下面本站的小編將從個人行為角度為您答疑解惑。

哪些行為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一、哪些行為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非法持有槍支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公務槍支、射擊運動槍支等。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

2、從彈藥的數量來說,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或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或手榴彈一枚以上;及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二、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

非法持有槍支是一種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一類比較特殊的以行為方式來歸類的類犯罪。“持有”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佔有、支配、控制的關係,它在本質上應是一種持續性的狀態行為。我國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對法定違禁品進行事實或法律上佔有、支配、控制的狀態或者行為,其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時間持續問題。持有是持續行為,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持有行為的持續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續時間極短的“持有”如轉手、幫人傳遞槍支等行為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為的開始、結束。在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而意圖對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並且在客觀上已經對槍支形成控制時,“持有”即開始。而當行為人完全 對槍支喪失支配、控制時持有行為結束。在這一持續過程中,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佔有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存在事實或者法律上的現實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從廣義上說,非法持有槍支的形式多種多樣,如佔有、攜帶、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等行為。

4、持有的物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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