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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4萬如何處理?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55W)

信用卡詐騙罪4萬如何處理?

在我國,詐騙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說有網路詐騙,這是大家比較熟悉的,還有虛假廣告詐騙,還有信用卡詐騙。不管是哪一種詐騙,都會牽扯到責任的,國家對於詐騙罪這一方面有相關的規定,那麼信用卡詐騙罪4萬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信用卡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

根據《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但是經過於銀行協商或在有關機關追究行為之前,返還貸款的可以不予追究或免於刑事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罪4萬如何處理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金額為4萬元的,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行文至此,從小編的文章之中我們知道信用卡詐騙罪4萬根據國家刑法的相關規定,信用卡詐騙四萬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小編建議不管怎麼樣都不要去詐騙,不論詐騙金額多少,都會有相應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