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詐騙立案多久凍結賬戶?
詐騙立案後凍結賬戶的時間不是法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對於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劃轉、轉賬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第二百三十八條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及於孳息等事項,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條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准許可權和程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第二百四十一條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時,應當經原批准凍結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第二百四十三條 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於重大、複雜案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一年。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百四十四條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或者投資權益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百四十六條 對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
權利人書面申請出售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權利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變現,所得價款應當繼續凍結在其對應的銀行賬戶中;沒有對應的銀行賬戶的,所得價款由公安機關在銀行指定專門賬戶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第二百四十七條 對凍結的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財產的所有人。
二、詐騙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總的來說,在偵辦詐騙案件的過程中,若公安機關認為有需要,可以依法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賬戶,可是在公安機關都還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不能隨便凍結他人的賬戶,公民的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