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

詐騙罪刑法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51W)

詐騙罪刑法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詐騙罪其實在生活當中是很常見的,這往往是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來騙取受害人的財物。但對於詐騙的行為,其實不是必然就構成詐騙罪。至於詐騙罪的量刑,在《刑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那麼詐騙罪刑法條文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詐騙罪刑法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詐騙罪具體如何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我國目前對詐騙罪的處罰,最高就是無期徒刑。而在實際對罪犯進行處理的時候,還需要考慮到具體的情節、數額,不然的話也是無法認定構成詐騙罪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