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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能成立集資詐騙罪嗎?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8.7K)

單位不能成立集資詐騙罪嗎?

關於“單位不能成立集資詐騙罪”這個說法很明顯是錯誤的,無論是單位、個人還是企業,只要做了集資詐騙的事情,那麼就一定存在集資詐騙罪,只是根據形式不同,數額不同,方式不同,在懲罰上每年也會有一定的不同,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集資詐騙罪本意是指使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從而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兩百條規定:單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凡單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一般不屬於普通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可以構成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

所以從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單位不能成立集資詐騙罪這彙總說法確實是錯誤的。單位只是不作為普通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但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而且,若相關單位成立了集資詐騙罪,也會有專門的刑法規定來予以懲戒。因此,不要再抱著僥倖的心理去集資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