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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詐騙以判刑以後錢可以不還嗎?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85W)

一、婚姻詐騙以判刑以後錢可以不還嗎?

婚姻詐騙以判刑以後錢可以不還嗎?

詐騙罪判刑後是需要還錢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係產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五、關於彩禮錢可以要求退回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解釋(二)》第十條體現了對彩禮習俗的認可和指引,對彩禮利益關係給予了有力的調整。

以詐騙為目的才登記結婚的,這種情況也不能說雙方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除非男方在支付了彩禮之後,女方也從未跟男方領過結婚證,這種狀況一方面是無效婚姻,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要回彩禮。但不是不領結婚證的就一定構成婚姻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