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桓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3.2W)

一、桓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是什麼?

桓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緻、全面、深入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准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情關係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而放鬆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准發放貸款等等。

2.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關係人”不是泛指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關係的人員,它是一個法定的概念。依本條第4款和《商業銀行法》第四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商業銀行的關係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階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對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後進行認定,其立案偵查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如果違法發放貸款的涉案金額比較小,那麼也可以不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而以行政處罰來對當事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