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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保護什麼權益?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59W)

一、銷售假藥罪保護什麼權益?

銷售假藥罪保護什麼權益?

銷售假藥罪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以及企業藥品管理秩序。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律後果是需要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並處罰,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首先,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刑法》141條明確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2、行為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床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床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5、該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生產銷售假藥將會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產生一定的威脅,同時也是會對我們國家的藥品管理秩序造成侵犯,也正是因為這樣,所以必須要進行一定的處罰,只不過說所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不同,進行的處罰力度也是有相對應的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