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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怎麼處罰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3.02W)

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怎麼處罰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怎麼處罰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的規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本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18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中要求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上市公司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也就意味著此罪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構成的。而往往在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之後,還要求同時達到一定的情節或者數額之後,才能認定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