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生產劣藥罪是什麼犯行為犯嗎?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2.03W)

一、生產劣藥罪是什麼行為犯嗎?

生產劣藥罪是什麼犯行為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行為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因此,生產銷售劣藥罪在犯罪形態上屬行為犯。

二、什麼是行為犯與結果犯?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

行為犯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在行為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這種程度的,不構成犯罪既遂。如脫逃罪以行為人達到脫離監禁羈押的狀態和程度為犯罪既遂的標誌,偷越國(邊)境罪以行為人達到越過邊境線的程度為犯罪既遂的標誌。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在結果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根據犯罪結果既遂和未遂分成了行為犯與結果犯,生產劣藥屬於劣藥,已經生產完畢,料生產出來的這個行為可能會對他人構成潛在的危險,但是是否具體構成了危險是不明確的因此他在法律的行為上就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