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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入罪條件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43W)

一、最新銷售假藥罪入罪條件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入罪條件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銷售假藥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經營罪在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比較明顯,易於把握和判斷,且一般情況下,兩罪不會出現競合。但非法經營罪客觀方面第一類行為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尤其是銷售假藥罪時常出現想象競合,即實踐中經常發生的行為人無證經營假藥行為。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行為人未經藥品監管部門批准且未授予《藥品經營許可證》而銷售藥品的行為,其中包括部分假藥,且情節嚴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此種情形屬於既構成非法經營罪,也構成銷售假藥罪,應數罪併罰。另一種是行為人未經藥品監管部門批准且未授予《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而專門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銷售假藥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故意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規定的屬於假藥或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及非藥品,導致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發生,本罪與銷售劣藥罪存在一定區別,銷售假藥是行為犯,銷售劣藥則是實害犯,需加以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