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挪用資金48萬判幾年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2.03W)

挪用資金48萬屬於數額巨大。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48萬判幾年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