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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申請國家賠償金額是多少?

國家賠償 閱讀(1.16W)

無罪申請國家賠償金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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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雖然我國的法律不斷完善,但是由於一些案件錯綜複雜,有涉嫌的人員眾多,也難免會有一些冤假錯案發生。但是如果冤案發生了,經查實犯罪嫌疑人無罪以後,不光當事人會被無罪釋放,而且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金,下面本站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無罪申請國家賠償金額

一、無罪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

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二、無罪申請國家賠償金額

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 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一般賠償金的數額是根據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程度來確定的,僅侵犯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情況,一般會按照當事人的正常工資進行計算;如果對當事人的人身造成損害的情況,除支付相應的醫療費以外,還應加倍補償當事人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