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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應如何履行國家賠償的手續?

國家賠償 閱讀(1.69W)

拆遷戶應如何履行國家賠償的手續?

隨著農村城鎮化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房屋被強拆,其中大部分的人都能獲得拆遷補償,但是也有部分人因為種種原因不能獲得拆遷補償,這就需要拆遷戶主動申請國家賠償,下面小編就幫您一下講解一下拆遷戶履行國家賠償的手續的具體操作。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式

拆遷戶要求國家賠償,就應該履行國家賠償的手續,明確國家賠償程式及標準。按照《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程式,總的原則是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由於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實行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原則,其目的在於簡化程式,方便受害人,有利於及時得到賠償。

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通稱協商程式或協議程式,即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先行就有關賠償的範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進行自願協商,從而達成賠償協議,解決賠償爭議。但是,實行這一原則有一例外,即賠償請求人提出行政賠償時,由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存在,賠償請求可能依附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而不必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式。屬於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履行國家賠償的手續的具體操作:(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2)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式,當事人有權上訴。

二、申請國家賠償有嚴格時間限制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國家賠償的申請也有條件要求:土地徵收房屋拆遷違法;該行為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被拆遷人便可申請國家賠償。

三、強拆後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國家機關應該在受到國家賠償的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如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有異議,拆近戶應該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應是拆遷戶在發現政府不予賠償時應立刻提起訴訟,以免夜長夢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