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時的方式種類有哪些

國家賠償 閱讀(2.1W)

國家賠償時的方式種類有哪些

國家賠償時的方式種類有哪些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十六條的規定,刑事賠償的範圍如下: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的,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集中情形如下:

1、因公民自己故意做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刑事國家偵查、檢查、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知識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方式的種類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範圍如下: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無期、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的金額是根據個人每天收入多少金額來決定的,每個人的補償金額都是不一樣的,不能進行對比。國家賠償金是由於國家犯了錯而使個人的利益受到傷害,帶有懲罰性的,也帶有一定的補償性,補償給受害人,來彌補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