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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可以獲得國家賠償了嗎?

國家賠償 閱讀(1.67W)

非法拘禁可以獲得國家賠償了嗎?

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有時候在破案壓力下,會對一些和案件無關的人進行詢問或者羈押在看守所。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屬於被侵權。那麼,非法拘禁可以獲得國家賠償了嗎?國家賠償有一定的範圍,公安機關非法拘禁他人的,受害人可以主張國家賠償,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瞭解。

一、非法拘禁可以獲得國家賠償了嗎?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並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2、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係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託他人代理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業證影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3、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4、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三、哪些情況下國家賠償不予受理?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2、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3、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

4、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5、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6、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於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是偵辦刑事案件的主要部門,在辦案過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規,對於當事人錯誤羈押導致其人身自由受限的,公安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要支付國家賠償,按照拘禁天數乘以全國職工平均日工資計算賠償金額,受害人主張賠償,要準備好申請表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