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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國家賠償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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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國家賠償法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院國家賠償法解釋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籠絡了刑事賠償、行政賠償等等,是目前我國最為全面、細分化的賠償總則,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條 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六條 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後經人民法院錯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後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主張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於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於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第十一條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二條 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重審無罪賠償,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一)原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審期間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檢察院在重審期間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三條 醫療費賠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護理費賠償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按照一名護理人員的標準計算護理費;但醫療機構或者司法鑑定人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並賠償相應的護理費。

護理期限應當計算至公民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公民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

第十八條 受害的公民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作出賠償決定時被扶養人住所地所屬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能夠確定扶養年限的,生活費可協商確定並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年限並一次性支付生活費,被扶養人超過六十週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扶養年限減少一年;被扶養人年齡超過確定扶養年限的,被扶養人可逐年領取生活費至死亡時止。

第十九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參照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確定,不計算複利。

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利率參照新作出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確定。

計息期間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至作出生效賠償決定時止;但在生效賠償決定作出前侵權行為停止的,計算至侵權行為停止時止。

被罰沒、追繳的資金屬於賠償請求人在金融機構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續期間,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上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按照新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

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佈的,以已經公佈的最近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國家賠償主要是對公民的一種賠償,是一些機關單位對公民造成的損害而制定的一種賠償方法,有利於各項賠償事宜得到順利的解決,而且還從根本上減少了公民的經濟負擔,合法的保障了公民的利益,使得合法權益得到了更加合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