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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權利的情形有哪些?

國家賠償 閱讀(2.97W)

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權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權利的情形有哪些?

違反程式或超時拘留都需賠償

在實踐中,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中的“違法”存在不同的認識,《司法解釋》明確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論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還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抑或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國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劉合華解釋說,這樣的規定不僅進一步對“違法”進行了明確,而且確定了在處理賠償案件時應當對刑事拘留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形式審查,以便確定是否違法。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對於“符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於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有觀點認為應予賠償。

《司法解釋》明確,儘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並非完全無罪,但由於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這樣規定也是對刑事賠償司法實踐發展的迴應,如‘蕭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賠償請求人就存在‘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的情形。”劉合華說。

二、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可獲國家賠償

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介紹,《司法解釋》共23條,內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兩大型別,具體包括對“中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侵犯財產權的賠償審查範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賠償法律關係主體、賠償標準、賠償金的確定、賠償決定的效力等多個重要問題。

“一句話,《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劉合華說,具體而言,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利救濟。

“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能充分發揮刑事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將有效防止權利的濫用。”劉合華說。

三、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

誰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誰來賠

公安機關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檢察機關又採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的,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由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為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刑事賠償,規範刑事賠償處理程式,《司法解釋》明確採取賠償義務機關後置設定方式,即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劉合華解釋說,如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如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偽供述、偽造其他有罪證據或自傷、自殘等行為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四、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最大限度給予受害人以權利救濟

在確定賠償標準方面,《司法解釋》不僅借鑑了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而且還考慮到刑事賠償的特殊情況,最大限度給予受害人以權利救濟。

《司法解釋》對民事侵權賠償標準的借鑑,如醫療費賠償標準、護理費賠償標準、殘疾生活輔助具費賠償標準、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標準、身體傷殘賠償標準、撫養費賠償標準等;又如財產損害賠償標準,借鑑《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如對於扶養費賠償標準,“能夠確定扶養年限的,生活費可協商確定並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年限並一次性支付生活費,被扶養人超過六十週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扶養年限減少一年;被扶養人年齡超過確定扶養年限的,被扶養人可逐年領取生活費至死亡時止”;

又如殘疾賠償金標準,“有扶養義務的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根據傷殘等級並參考被扶養人生活來源喪失的情況進行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陳現傑表示,殘疾賠償金適用的標準是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一個基準標準。而民事侵權案中,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作為賠償指標,要遠遠低於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這兩年國家職工工資標準達到四萬多,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兩三萬,農村居民純收入更低。《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達到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充分體現了國家賠償法救濟人權、保障人權,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理念。

五、7種終止追刑責情形可獲賠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刑事訴訟過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司法解釋》將七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七)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六、7種侵犯財產權情形也可獲賠

《司法解釋》還明確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審查範圍。根據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七種侵犯財產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範圍,保證了財產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式並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國家賠償是國家為了對公民受到行政、司法機關都於侵害公民自身的財產權或者是人身權的時候所作出來的相關賠償,這也是國家為了受害者提供合法途徑來對其幫助而進行的相關幫助,也是為了維護和幫助公民自身所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