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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最長時效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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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最長時效有多久

國家賠償法最長時效有多久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該法還將國家賠償程式分為兩種,即第二章規定的行政賠償程式和第三章規定的刑事賠償程式。兩種賠償程式均作出了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規定。這些規定表明,請求時效是國家賠償法為賠償請求人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設定的時間期限,在行政賠償程式和刑事賠償程式中均適用,時效期間是兩年。如果請求人在兩年內不行使請求權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處理,他就喪失了請求權。

相關人士認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權可分為程式法意義上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權利即申請權和實體法意義上的依照法定程式獲得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權利即獲償權。喪失請求權是指賠償請求人喪失實體法意義上的獲償權,而不是程式法意義上的申請權。賠償請求人在沒有時效中止的情況下,超過請求時效期間,仍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權利,但是,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因時效完成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其法律意義上的賠償義務歸於消滅,則賠償請求人喪失獲償權。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卻規定了兩年的賠償時效,這在實踐中意義並不大。因為一般來說,請求人已得知國家機關的行為被確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後,超過兩年才提出賠償的不多,但作為一種法律規定,以防萬一出現原來不想索賠事後又想要索賠的情況有法可依也無不可。

國家賠償中的時效問題,在自己的權益維護上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對此類問題並沒有充分的認識,所以在解決有關的問題中,經常會陷入困境,所以在一定法律的基礎上,如果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建議尋求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