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監視居住國家賠償有必要嗎?
非法監視居住國家賠償有必要,非法居住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對於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等情形,受害人都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監視居民的概念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的順利進行,依法責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訴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按照刑訴法的規定,被監視居住者其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
非正常手段進行監視居民正常生活是屬於違法侵權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收集有力證據和證明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得到相關的損害賠償。同時國家賠償的具體標準和範圍是不一樣的,個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同時對於監視居民的權益也是需要得到相應單位的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