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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被告人有哪些?

公司犯罪辯護 閱讀(2.67W)

一,單位犯罪被告人有哪些?

單位犯罪被告人有哪些?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分為兩種情況:

1.一般採取雙罰制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由於單位犯罪的複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適用雙罰制的原則,尚不能全面準確地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和符合犯罪的實際情況。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規定,即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個別的單位犯罪未採用雙罰制,而實行了代罰制,即對單位不判處罰金,只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單位犯罪能否成為犯罪主體的爭論隨著有關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形成統一觀點,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同樣也能夠參與刑事訴訟,單位犯罪不同於自然人犯罪,因此確定單位犯罪案件中的訴訟主體,有利於實現對單位犯罪的懲罰。

二,單位犯罪中被告人的訴訟地位

由於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處以財產刑的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也要處以人身刑,因此在實踐中通常做法是將單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為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個法人被告人可能同時有數個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關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是單位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單位作為刑事被告人蔘加訴訟,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既包括代表單位行使實體權利也包括代表單位行使訴訟權利,法定代表人以單位的名義進行活動,視為單位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單位行使辯護權,申請回避,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和最後陳述以及上訴、申訴等。同時也應履行單位被告人的訴訟義務。他代表法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結果,由法人承擔。

但是當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同時也是直接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則具有雙重身份,有違辯護的規則,所以筆者對單位犯罪案件被告人主體主張只列法人單位為被告人,而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屬於單位被告人的身份參加單位犯罪的訴訟活動,以平衡單位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式。

現在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種類的增加,很多的企業的經營專案和經營種類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因而在生產經營中可能會出現相應的違法的行為。一旦企業發生違法的行為,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需要進行相關的處罰。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之間有什麼區別,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