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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記錄單隻能夠佐證證據。不能作為單一證據使用。證據需要形成證據鏈條。《民事訴訟法》第六章證據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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