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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毒品犯罪作證的證人應得到的保護包括哪些

毒品辯護 閱讀(9.52K)
為毒品犯罪作證的證人應得到的保護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在毒品犯罪案件訴訟中作證的證人,人身安全往往面臨危險,相關部門應該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來保護證人的安全:
1、不向外界公開證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2、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方式來出庭作證;
3、對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人員進行篩查,防止特定人員與其接觸;
4、對證人的人身和住宅做專門保護。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