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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可否調解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07W)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可否調解?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可否調解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可以調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故意傷害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二、故意傷害不構成犯罪的怎麼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故意傷害案件中民事賠償的部分本來就可以調解的,即便故意傷害導致受害者重傷,但是能夠調解處理民事賠償的話,在受害者出具了諒解書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也是有利的。只不過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就算受害人原諒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