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暴力犯罪辯護>

聚眾故意傷害量刑標準是什麼?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16W)

一、聚眾故意傷害量刑標準是什麼?

聚眾故意傷害量刑標準是什麼?

聚眾故意傷害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規定,對聚眾故意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對於聚眾故意傷害罪的判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而定,特別是對於聚眾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的情況,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