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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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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定義是什麼?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定義是什麼

1、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2、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定義是把人打到半死或者重傷之後,因為傷勢過重而未來得及醫治死亡的。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可見,法律當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對行為人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 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的特徵:

(1)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大家要注意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罪,如果當事人當初的目的就是希望受害者死亡的話,那所謂的故意傷害就會被定性成為故意殺人。致人死亡是很好界定的,因為最終的結果是去世了,關鍵是致人重傷的話,這裡的重傷是需要有司法鑑定報告做憑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