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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的刑期怎麼確定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1.33W)

一、綁架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的刑期怎麼確定?

綁架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的刑期怎麼確定

綁架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的刑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綁架罪應該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故意傷害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是在綁架案件當中造成了受害人輕傷或重傷的,不是按照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的,這種情況下屬於想象競合,法官會按照綁架罪定罪,對兩位不同的受害人分別實施了綁架和故意傷害行為的,才要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