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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15W)

搶劫罪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我們的刑法中對搶劫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搶劫罪的法定最低刑是多少?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是怎麼樣的?它的主觀方面是怎麼樣的?客觀方面是怎麼樣的?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於搶劫罪的處罰是怎麼規定的以及相關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分析。

搶劫罪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對搶劫罪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劫罪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搶劫罪與其它侵犯財產的犯罪相比,有一個顯著特點:構成搶劫罪沒有數額的限制,哪怕只搶到一分錢,甚至任何財物都沒搶到,但只要是以搶劫財物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構成了搶劫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使之處於‘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狀態.籍以搶走財物;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恫嚇,使其因恐懼而不敢反抗並被迫交出財物,或者強行搶走財物;所謂“其他方法”,是指採取除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境地,籍以搶走財物。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雖然使用了暴力但未當場獲取財物或者是在劫取財物之後又出於其他動機傷害被害人的,則都不屬於搶劫中的暴力,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當然,先前劫取財物的行為如構成本罪,則應以他罪與本罪實行並罰。

至於暴力程度,只要能對他人身體起到強制、打擊作用即可,並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體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將人傷害、重傷甚或殺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腳踢、捆綁禁閉、扭抱推拽等因其對他人人身有強制、打擊作用,亦可成為本罪的暴力。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 17 條規定,年滿 14 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對於搶劫罪的量刑以及犯罪構成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搶劫罪的問題,如搶劫罪怎麼進行認定?轉化型的搶劫有哪些?請聯絡我們本站,我們會幫助您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