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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人員是不是綁架罪?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06W)

一、傳銷人員是不是綁架罪?

傳銷人員是不是綁架罪?

傳銷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未使用暴力,24小時以上就構成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則不要求24小時以上。使用暴力、侮辱還是從重情節。此外,如果暴力達到一定程度,對受害人構成傷害(輕傷、重傷)、造成死亡的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論。客觀上非法拘禁,又有向被害人家屬親友以人身威脅索取財物非法佔有,還可能觸犯綁架罪、或者敲詐勒索罪,這需要看行為人具體的行為和動機。

二、關於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並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於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採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於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佈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於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階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路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構成了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就可以按照綁架罪來進行處罰,特別是造成了其它人員傷亡的情況下,還可能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等,因為對於相關訴訟案件犯罪事實的認定,應當由公安機關在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