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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搶劫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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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搶劫罪的認定

在搶劫罪中,需要被加重處罰的第一個情形就是入室搶劫罪,根據具體的情況會被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所以,入室搶劫罪的認定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入室搶劫罪認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室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室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於“入室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範,即規定:認定“入室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室的範圍

“室”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室”,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室”。

二、入室目的的非法性

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如果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室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室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室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室內

入室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室內,可以認定為“入室搶劫”;如果發生在室內,不能認定為“入室搶劫”,應當是屬於室外搶劫的罪行。

要正確把握“入室搶劫”的認定,必須準確理解刑法關於“入室”的立法本意。公民住戶一般相對封閉,被害人往往孤立無援,不易被外界發現,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大,行為人的犯罪目的輕易得逞,社會危害性非凡嚴重,對入室搶劫施以重罰是必要的,故此,認定“入室”是明確量刑的要害,要正確理解“室”的含義。

所以,入室搶劫罪的認定其實就是通過以上三個點,入室的“室”必須是家庭場所,並且確定犯罪人進入室內是以搶劫為犯罪目的的,而不是後起只因。除此之外,搶劫罪中,實施暴力、脅迫等行為的地點也得是室內,這就是入室搶劫罪的認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