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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綁架罪能不能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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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綁架罪能不能判緩刑?

犯綁架罪能不能判緩刑?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處罰。所以是不可以適用於緩刑的。

二、緩刑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有關緩刑問題的認定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來進行處理,緩刑是否可以適用一般是根據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式來進行認定的,而綁架罪顯然是非常凶險的犯罪行為,刑法上對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是比較嚴重的,所以是不可以適用於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