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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特殊形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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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的特殊形態是怎樣規定的?

故意傷害罪的特殊形態是怎樣規定的?

故意傷害罪的特殊形態的規定是跟其他的辦學型別一樣,存在著既遂的狀態,只不過如果是導致故意傷害輕傷了,狀況之下是不能夠存在著犯罪未遂的,因為故意傷害導致人員重傷的話,意圖是非常明顯的,如果是因為一直以外所產生的原因未遂可以。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二、具體法條規定,

在傷害物件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1)如果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物件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為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為,但由於物件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為,導致 C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物件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並不影響A的傷害行為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為,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由於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在當代社會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形態它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說存在著既遂和未遂,但這也是需要進行一個區別的處理的,比如說如果導致相對人受到輕傷的這樣的一種情況,很有可能主觀意圖上並沒有想要從事犯罪的意圖,所以也就不存在著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