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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後害怕又救助是不是可以減輕處罰?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1.76W)

一、故意傷害後害怕又救助是不是可以減輕處罰?

故意傷害後害怕又救助是不是可以減輕處罰?

故意傷害後害怕又救助不一定可以減輕處罰的,只有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時候才可以減輕處罰。

1 、行為人是未成年人。

2、被害人有過錯的。

3、被告人全部賠償或者大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自首情節的。

5、有立功表現的。

6、 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

7、具有坦白、認罪態度較好或者親屬間因家庭瑣事而致人傷害。

8、具有法定可以減輕處罰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得到被害人諒解。

9、被告人有2個以上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雖只有2個情節,其中之一為應當減輕情節的;沒有其他妨礙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考慮跨法定刑幅度減輕處罰或者適用免予刑事處罰,該情形應由審委會討論決定。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有些人出於報復而對曾經傷害過自己的人進行了違法的人身打擊導致對方受傷後,在害怕之餘就想到了將對方及時送到了醫院進行了救助,但是救助的行為只能減少對方對自己行為的追究而不能在實質上減少法律對加害人違法行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