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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隱私權的內容有哪些

網路安全 閱讀(6.3K)

你聽說過網路隱私權嗎?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對於從前的一些具體的人格權,在網路上也是有表現。因此要是發生網路侵權事件的話,也是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今天,針對網路隱私權,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它的內容吧。

網路隱私權的內容有哪些

一、網路隱私權的內容有哪些

1、網路個人資料資訊蒐集的知悉權。知悉權是網路隱私權的基本權利,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蒐集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資料時,必須向資料的所有者進行及時準確的告知,網路使用者有權知道資料的使用者收集了哪些資訊,資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這些資訊將被用作何用途以及資料擁有人的相關權利等。

2、資料蒐集的選擇權。使用者的選擇權主要體現在對個人資訊資料的蒐集使用上,在目前情況下,絕大多數網站所提供的服務都與使用者付出的資訊資料直接有關,如果使用者不提供個人資訊或者不完全提供網站所需的全部個人資料,就無法獲得網站的絕大部分服務,甚至拒絕訪問,這樣不利於使用者選擇權的充分實現,所以選擇權的真正實現尚待時日,尚需各方的努力。

3、網路個人資訊資料的控制權。這是網路隱私權的核心,這一權利包括網路隱私權人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查閱被蒐集和整理的網路個人資訊資料並對錯誤的個人資訊資料進行修改、補充、刪除,以保證網路個人資訊資料的完整、準確。也包括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網路使用者本人的同意或授權,不得隨意公開、使用或處置使用者的網路個人資訊資料。

4、網路個人資訊資料的安全請求權。不論網站所蒐集的是何種個人資訊,只要涉及到網路隱私權,就必然與資訊資料的安全問題有密切關係,不論是人為的資訊洩漏或被竊取,還是技術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誤致使資訊資料或資料丟失,都將嚴重地影響個人資訊資料的正常使用和使用者網路隱私權的保護。所以應當賦予權利人安全請求權:一方面權利人有權要求網路個人資訊資料的持有人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訊資料的安全;另一方面,當網路個人資訊資料的持有人拒絕採取必要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護網路個人資訊資料的安全時,權利人有權提起訴訟或根據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有關行政職能機構申述獲得行政強制力的支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二、網路隱私權的特點

1、侵權產生的容易性

網路隱私的載體是具有虛擬性質的網路,其不可觸控性導致了私人空間、私人資訊極其容易受到侵犯。網路的高度開放性、流動性和互動性的特性決定了個人資訊一旦在網路上傳播,其速度之快、範圍之廣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將無法控制,使得侵權變得十分容易,而救濟變得相當困難。

2、侵權主體和手段的隱蔽性

關於侵權主體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難的。因為網路的虛擬性是侵權者用以保護自身身份的屏障。他們在竊取使用者資訊時可以不留任何痕跡,他們也可以應用先進的技術手段把整個侵犯過程做得無聲無息,甚至他們可以變換不同的身份,所以使用者根本不知道是誰盜用過自己的資訊。即使會留下痕跡,由於網路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使用者發現被侵權時,“證據早已不復存在”。網路使用者在通過網路進行收發email、遠端登入、網上購物、遠端檔案傳輸等活動時,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非法收集個人資訊,並用於非法用途等。整個過程使用者可能渾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權結果發生後,使用者仍處於茫然的狀態。

3、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由於網路的易釋出性和傳播性,網路資訊的釋出具有了更快的傳播速度及更廣的傳播範圍,極其可能造成使用者個人私密資料的洩露,造成重大的物質損失。同時有可能給使用者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給使用者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4、侵權的空間特定性

侵犯網路隱私權,其侵犯的客體必須以網路作為其載體,有別於現實環境中的隱私侵權。現實環境中的隱私侵權的載體之廣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網路隱私權所發生的空間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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