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網路生活>網路安全>

網路侵權法律應用指南

網路安全 閱讀(2.25W)
網路侵權法律應用指南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爭取孩子撫養權指南

 


    (一)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婚姻法》第36條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確定了子女歸屬的幾個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  


    夫妻雙方離婚而導致家庭的破碎,受傷害最大的,莫過於子女。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婚姻法確立瞭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  


    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的原則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應隨女方生活。  


    十週歲以上,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十週歲以上的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為及社會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因此,確定十週歲以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時婚姻法確立了應當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方式  


    1、協議確定  


    離婚時子女隨男方生活還是隨女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如果是訴訟離婚,若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能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並認可該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也會尊重並認可雙方的協議。  


    2、判決確定  


    若雙方在訴訟離婚時,無法就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達成一致意見,那麼撫養權的歸屬只有由受訴法院判決確定。法院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具體是判給女方還是男方,詳見下面的論述。  


    (三)撫養權判歸女方的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女方生活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賭博、洶酒等不良嗜好,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與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女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四)子女撫養權判歸男方的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為,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隨男方生活。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樣這裡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7)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