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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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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即用電費用。就是一個企業、單位、個人在一定時間內所耗費的電能電量所產生的費用。基本電費的計算有兩種辦法, 一種是按用電最大需量計算,另一種是按用電容量計算。中國對用電容量在315 kV•A以上的使用者執行兩部制電價。使用者不論實際是否使用電能,都需要承擔的電費。

辦事指南

1、電度電費:
按實際用電量計算的電費部分。電度電費用以補償電力企業隨發供電量變化而變化的變動成本支出部分。對居民等小使用者,電度電費即為其全部應交電費;對執行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者,電度電費僅為應交電費的一部分,再加上基本電費才為其全部應交電費。電度電費是按照電力企業在使用者處安裝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中有功電能表讀數為基數計算的。
由於電能表計數是累計值,因此在計算一個規定期限內的用電量時,應是期末讀數與期初讀數之差。在電能計量裝置中裝用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時,還要分別乘以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的變比。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的變比為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一次繞組與二次繞組的額定電流(或電壓)的比值。
高電壓使用者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如裝在其專用變壓器低壓側,執行高壓側規定的電價時,稱為高供低量使用者。這類使用者的用電量應把使用者專用變壓器的銅鐵損電量中的有功損耗電量部分併入用電量之內,計算出電度電費。
2、電費違約金:
使用者超過規定期限交付電費時,應向供電企業交付延期付費的經濟補償費用,又稱電費滯納金。電費違約金是法定違約金,是維護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的措施之一。
按期足額回收電費是供電企業經營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 也是供電企業保證向用戶連續供電的重要物質基礎。使用者按照國家批准的電價, 並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如果使用者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 將影響電力企業資金週轉和用款計劃的兌現,嚴重擾亂正常的商品交換程式。因此,使用者如未按期交付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世界各國對電費違約金(滯納金)的計算方法通常是仿照銀行計算利息的方式, 即按逾期日數乘以延期交付電費額, 再乘以滯納金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