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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拖欠水電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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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客拖欠水電費怎麼辦

租客拖欠水電費怎麼辦

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抵扣。但是,可能會面臨的問題是,如果押金抵扣完了該如何辦?因此,在合同中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一定時間內未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的行為。

同樣,出租人一直遲遲拖延維修相關設施、裝置的情況,也一直是讓承租人頭疼的問題。對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約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以代為維修,但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權從應付租金中等額扣除。

二、承租人欠租金怎麼辦

(一)在簽訂合同時,將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儘量考慮周到,約定處理方式方法,如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是拖欠租金達多少個月以上或拖欠費用達多少元以上,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也可約定拖欠租金可用停水停電的方式催收;也可約定承租方棄置房屋不顧的情形,出租方有權封存、拍賣房內物品,等等。這樣,日後出現這樣情況,處理起來就有依據。只要這些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法令,都是有效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二)解除合同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一定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到對方的手上,並留有證據。只有解除合同通知送到對方手上時,合同才算解除。

(三)出租方採取停水、停電的措施,必須要有依據。因為根據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可以自由創設權利義務。合同的約定就是依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允許停水停電的或合同尚未解除的,則不能採取這種措施,否則,此舉是構成侵權的,到頭來就會“有理變成無理”,要賠償對方損失的。因此,這類措施不應濫用,運用要有依據,用得恰當。

(四)要充分利用法定的標的物提存制度。合同法規定了標的物的提存制度,提存機關為公證機關。提存物品應依法進行,出租方千萬不能單方擅自處理房內物品,要處理房內物品時,務必要請公證處的公證員到現場進行物品提存公證。提存公證是法律認可的一種法律行為,可作證據使用。同時,要做好物品請點記錄,做好物品保管工作,以便將來物品交接。

有過租房經驗的人都清楚,在租房的時候房東一般都是會要求支付一定的押金,有些地方是一個月房租作為押金,而有的卻是要求支付2-3個月房租作為押金。而要是解除租賃關係的時候,發現租客拖欠水電費的話,此時房東可以從租房押金裡面扣除所欠的水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