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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有沒有時效

仲裁 閱讀(1.72W)
申請仲裁有沒有時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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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確認申請仲裁期限有沒有時效


勞動爭議都有訴訟時效,但是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卻不是一個具體的訴。當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時,仲裁機構或法院自然會審理一個大前提,就是勞資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而不會將一個獨立的,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單獨審理,因為這樣沒有意義。所以,可以得出這麼一個結論:確認事實勞動關係不需要訴訟時效,用更專業的法律用語來說就是,訴訟時效只針對形成權(一種權利),而不針對一種法律關係,不適用於確認之訴。 你這個問題的答案為:否。

以下為勞動案件訴訟時效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