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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限補發工資

仲裁 閱讀(2.58W)
勞動仲裁時限補發工資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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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補發工資什麼標準


雖然在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到恢復勞動關係期間,勞動者沒有能夠提供勞動,但是,其責任不在勞動者,而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從事勞動的條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就應當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此期間儘管勞動者未能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工資。

問題是用人單位按照什麼標準補發工資,是勞動者被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平均工資,還是正常工資?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覆函》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當然,本人應得工資收入中應當扣除非工資專案,如以勞動者的實際出勤天數而計算得出的伙食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