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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單位倒閉怎麼辦

仲裁 閱讀(1.85W)
勞動仲裁後單位倒閉怎麼辦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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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麼辦


如果是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是向當地的基層法院而不是中級法院起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對於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是單位認為有證據證明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則應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