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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不肯和解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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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不肯和解的怎麼處理?

打架不肯和解的怎麼處理

雙方打架,一方不調解,如果構成輕微行政拘留10-15天,構成輕傷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重傷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1、因民事糾紛,雙方都不能做到冷靜處理而導致的打架鬥毆,受害方達到輕傷,將其毆打至輕傷的一方已經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將會被按照刑法234條追究刑責量刑原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

2、對方有權不接受民事調解,即便對方接受調解,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檢察機關還是會依法提起公訴的。除非,檢方經案件稽核後,認定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主觀認罪態度好,未造成嚴重後果,當然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書面諒解基本就有可能構成檢方不提起公訴的條件或情形了但是,這個並非是必須的,很大程度上,由案件事實以及其造成的社會惡劣影響以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檢方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

3、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前沒有案底,且檢方最終提起公訴,那麼犯罪嫌疑人應當積極按照刑法72條的原則,向人民法院爭取緩刑。

4、如果最終法院判決緩刑,只要在緩刑考研期間不再犯罪,緩刑考驗期屆滿,所判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將不予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5、當下,對於犯罪嫌疑人一方還是儘量與對方協調,爭取和解,當然如果對方開出獅子開口的條件,己方也可不接受並將交涉過程錄音,以此證明無法達成和解,是對方的原因造成的。

6、鑑於對方在糾紛中率先動手,如果該事實被法院認定,那麼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一方減輕處罰的事實依據以及減輕民事賠償的事實依據。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72條、2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7條。

二、未成年人打架鬥毆怎麼處理?

未成年人年少氣盛,做事爭強好勝。諸多的特點決定了他們經常選擇打架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方法。由於個人力量的限制,為了打贏對方,就儘可能地組織多人蔘加。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不正當的目的,糾集眾人結夥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國家重視對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養,重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還處在少年時期,社會知識少,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沒有預見能力,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對這些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要以教育為主,使其明 辨是非,不再給予處罰,更有利於其 成長。但不處罰不等於放任不管,要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他們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別力,但其思想觀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點,對此類未成年人,應當採取從輕或減輕的辦法。

“從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 安管理處罰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按照 規定,對結夥鬥毆行為應當給予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那麼對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有這一違法行為的,給予六或七日的拘留就是從輕的處理。

“減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的下一檔處罰幅度內給予治安處罰。例如對盜竊公私財物的,法律規定了拘留和罰款兩檔處罰。如果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本應處以拘留,但依照本條規定,應當減輕處罰,從而應處以罰款。

不肯和解,那說明其中有一方是下定了決心要通過司法訴訟的這種方式來維權的,既然自己當七年級時衝動參與了打架,況且對方又是一種堅決不肯和解的態度,那等待自己的只有法律的制裁。當然司法部門會根據打架的原因等綜合性的因素來考慮責任的承擔問題,不一定不肯和解的這一方就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