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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打架致殘會被判刑嗎?

治安管理 閱讀(1.74W)

大家都知道聚眾鬥毆是一件非常惡劣,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一種行為。在打鬥的過程中難免會受傷,更為嚴重的有可能還會殘疾。聚眾鬥毆如果導致比較嚴重的後果,還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小編就來給大家說說雙方打架致殘會被判刑嗎?

雙方打架致殘會被判刑嗎?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以傷情是否達到輕傷以上作為標準。

一般的打架鬥毆事件,致輕微傷以下,不構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法處罰就行了。如果情況嚴重者則會構成犯罪。

故意傷害罪,指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故意傷害罪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刑法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處、輕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槍支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在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物件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 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三. 故意傷害罪的刑法條文 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以傷情是否達到輕傷以上作為標準。

一般的打架鬥毆事件,致輕微傷以下,不構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法處罰就行了。如果情況嚴重者則會構成犯罪。

故意傷害罪,指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故意傷害罪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刑法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處、輕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槍支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在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物件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 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三. 故意傷害罪的刑法條文 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打架鬥毆是否要負刑事責任還是要看對方的具體受傷情況以及程度是否達到可以判刑的一個標準。如果故意傷害多人,按程度來增加刑期,輕微的傷害為三個月,重度的傷害則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