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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現金嫖娼沒有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處罰嗎

治安管理 閱讀(5.13K)

一、用現金嫖娼沒有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處罰嗎?

用現金嫖娼沒有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處罰嗎

用現金嫖娼沒有轉賬記錄公安機關也可予以處罰,只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存在違法事實即可。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嫖娼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鑑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公安機關調查嫖娼案件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第五十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洩露工作祕密。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資訊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影。

第五十三條 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前款規定的扣押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以及本章第七節的規定。

總的來說,能證明嫖娼這種違法事實的證據不是隻有轉賬記錄,在嫖娼案件中,如果跟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當事人已經構成強姦罪,而且容留、組織他人賣淫嫖娼,情節嚴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