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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的法律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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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的法律認定是怎樣的

打架鬥毆的法律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是雙方聚眾鬥毆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鬥毆罪”。

打架的鬥毆的後果是較為嚴重的,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規定,當自己進行此類活動的時候可以充分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在解決此類問題的時候會忽視自己的權益問題,更多的是希望傷害自己的犯罪人員受到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