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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聚眾鬥毆新法律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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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處於血氣方剛的年紀誰都是有脾氣的,可是遇到很多事情的時候不能因為言語不合就拳腳相加,這種比較偏執的行事方式總有一天會讓自己付出非常慘重的代價的。關鍵是要知道聚眾鬥毆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身為家長,包括學校等有關機構都有必要注重對聚眾鬥毆新法律方面的知識宣傳的。

2021聚眾鬥毆新法律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2018聚眾鬥毆新法律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答覆》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犯罪的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援,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六條 【聚眾鬥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三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關於聚眾鬥毆在我國的刑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的,那些之前已經有過多次聚眾鬥毆行為的,對聚眾鬥毆積極參加的等量刑的時候都是比較嚴重的,目前的聚眾鬥毆行為當中發現了有一多半都存在著持械鬥毆,所以重傷、死亡的案例也比較多,在打別人的同時等於親手把自己的前途都給葬送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