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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治安管理處罰法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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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治安管理處罰法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治安管理處罰法標準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物品,也可以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盜竊罪侵犯的物件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1)該物品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一般情況下,是指有形財物,但是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來衡量。

(3)在空間上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

(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物件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

(5)一些特殊的財物儘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為盜竊物件。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不構成盜竊罪。

(6)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種犯罪案件因為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其社會危害性明顯低於其他的盜竊案件,因此,在處理時一般實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就,屬於自訴的範疇,如果被害人不主動追究,那麼司法機關在一般情況是不會依職權去追究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所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至於他人是否發現,在所不問。只是行為人是自認為不被他人發現或者沒有被他人發現。

盜竊財物的,屬於侵犯了別人的財產權,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一般會做行政處罰,可以做出拘留的決定,並處以罰款,但是最長拘留的日期不能超過十五天,罰款最多不能超過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