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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調查模式有哪些?

證據調查 閱讀(1.78W)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高法解釋》第15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證據調查模式有哪些?

這就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調查核實證據權,它體現了我國刑事審判模式的職權主義色彩。理解上述規定,要注意兩點內容:

一、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的前提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的前提,是“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主要是指合議庭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認為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證據是清楚、充分的,但某個證據或者證據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對同一法律事實,公訴人、辯護人各有不同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者鑑定結論等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不排除疑問,就會影響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法庭無法及時判定真偽,很有必要先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二、證據調查模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使用的具體措施,包括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勘驗、檢查”是指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的勘驗或者檢查;“扣押”,主要是指扣押可用於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或者罪輕的各種物品和檔案、郵件、電報等,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但與案件無關的上述物品等不得扣押;“鑑定”,是指為查明證據的真偽,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的某個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確定;“查詢、凍結”,主要是指依照規定查詢、凍結被告人的存款、匯款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採取上述措施調查核實證據,是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並不是在行使偵查權。另須注意:上述措施中不包括搜查,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沒有搜查權。

綜上所述,法庭證據調查的模式有扣押、鑑定、查詢等。扣押的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鑑定也是請專業人員對證據的真偽進行辨別。除此之外,還有查詢、凍結等方式。而證據調查的前提是合議庭對正確存在疑問需要進一步確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證據調查模式有哪些?”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