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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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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的起算點是從被告收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天開始計算,一般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就是15天,如果舉證期間的最後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話,法定節假日不算在舉證期限期間,舉證期限會順延到節假日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超過法定舉證期的,將視為主動放棄舉證。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怎麼計算

在訴訟舉證時,當事人應當注意這樣幾個方面:

1、當事人應當尋找與自己案件有關的法律檔案,看誰應負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必要舉證,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應該舉證,就必須盡力尋找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2、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合法。一是真實,這要求當事人萬萬不能為了達到打贏官司的目的,不擇手段編造、偽造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如果這樣,不僅註定要輸掉官司,情節嚴重的自己還會吃“官司”。二是合法,這裡主要強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收集證據時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舉證中心。當事人在打官司時不能漫無目的、漫無邊際地向法院提供證據,而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是舉證中心。偏離此中心,就會適得其反,欲速則不達。

4、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據。當事人握有充分確實的證據,但如果不向法院遞交,這證據就毫無意義。而向法院提交,何時合適呢?在我國尚無關於提交證據的時限規定,因而從原則上講,起訴或答辯時、開庭前、開庭中,甚至二審審理時都可以提交證據。但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換證據,這樣既有利於當事人進行事先準備,又有利於法院迅速結案。

5、利用開庭審理前審查起訴狀或答辯狀的機會,審查對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判斷其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從而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掌握主動。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在立案以後需要進行開庭審理,在審理之前雙方都需要進行舉證,而舉證的話需要在期限以內提交相關的證據,如果超過期限沒有提交的話,視為放棄舉證的機會。除非有正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