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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定案依據

證據調查 閱讀(3.15W)

案件中,言辭證據雖然不是決定性的定案依據,但是對於案件判定也起一定的作用。言詞證據是具有可塑性和易變性的特點,那麼哪些言詞證據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又有哪些適用的規則呢?下面請跟小編一起進行相關的瞭解。

言詞證據定案依據

一、定案依據運用規則:

言詞證據是由當事人、鑑定人等通過陳述而產生的口頭或書面證據,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保證其真實性和使其具有證明力,司法人員和當事人等必須遵守以下運用規則和依據:

合適方法

1、根據言詞證據的特點,採用合適的方法對其進行收集和保全。言詞證據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訊問或詢問。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審問稱為訊問;對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證人等的問話稱為詢問。訊問和詢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以保證陳述人能夠如實I凍述,保證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收集言詞證據不得采用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並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收集言詞證據一般應以口頭詢問的方式進行,使陳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實的順序進行陳述,切忌誘導、暗示。對被害人、證人和鑑定人,應告知其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並講明作偽證和虛假陳述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辨認也是一種收集言詞證據的方法一是一種特殊的訊問或詢問此外,收集言詞證據應及時進行,以防止陳述人因時間久遠而淡忘或遺忘。

在證據的保全上,也要根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一言詞證據,一般是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證人當事人可親筆書寫證詞或供詞,也可以錄音、錄影的方式加以記錄。

主客觀因素

2、對言詞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時,要著重審查言詞證據在形成過程中有無影響其真實性的主客觀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誇大事實;證人、鑑定人有無因為與當事人有親疏關係等而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鑑定,陳述人感受案件事實時客觀環境的好壞,如光線的明暗、勢的高低一天氣的變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脅、引誘或者刑訊“.等等。 第三,在法庭調查階段,言詞證據通過訊問_詢問或宣讀等方式提出,對案件的查證和對全部證據的審查,都必須以言詞方式進行,即:應當眾進行口頭訊問,交叉詢問和辯論、質證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並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不允許僅用案卷中的書面材料來認定案情和作為判決的依據。

二、什麼是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形式表現證據事實的各種證據,是實物證據的對稱,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

三、言辭證據的分類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實物證據的範圍顯然是要大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即為言詞證據,它包括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

相信大家已經從文章中獲得了言詞證據定案依據的相關知識了,言詞證據由於其可塑性和易變性寫的特點,不在案件中起決定性作用,而是作為輔助作用。不同案件中的言辭證據,也對案件起不同的作用。如果你在這方面還需要幫助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專業的律師會解答您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