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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被告舉證期限為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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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被告舉證期限為多少天?

民事訴訟中被告舉證期限為多少天?

1.被告在接到了起訴狀之後,會有15天的答辯期,這15天的時間之內可以書寫答辯狀並交給法院,請人民法院來看一下自己的意願訴求是什麼,也就是說,舉證的期限也是以15天為標準的,在15天之內都可以作為舉證的期限。在這期間之內,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可以去收集證據,或者是尋找證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在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雙方都要提交一定的證據,或者是找到證人來出庭作證,如果法院要求當事人對於某件事情承擔舉證責任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依照法院的規定期限來進行。通常來講,法院指定的期限都不會少於30天。當事人收到了通知書之後,可以在一個月內的時間來準備這個問題的答辯。

3.對於舉證期限的應用,主要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明確的最終截止點,能夠在這個點之前找到足夠的證據和證人證,是為了提高整個訴訟的效率,同時對於法院來講,也不會無限期的等待當事人去尋找證據,因為這嚴重影響效率,那麼這個舉證期限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主要證據種類有哪些?

1、民事訴訟舉證責任

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綜合上面所說的,舉證期限一般是針對於在案件受理了之後需要提供證據的期限,對於此期限一般情況必須要在十五天之內,如果遇到案件的情形比較複雜的,那麼是可以依法的延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確定。